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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户交纳水费规定时间和有关须知:

1、用户必须当月缴纳水费,用户超过期限缴纳水费(公司另行加收滞纳金,每逾期一天,按水费万分之五收费)

2、用户如连续三个月拒缴水费或滞纳金,公司按照营业章程处置。处置后所造成人工、材料费均由用户承担。

3、凡属生活用水,用水户不得与经营性用水混用,一旦发现,一律按经营性用水水价收费,并补交差额水费。

4、公司对用户按总表计量收费(除套室公房水表)

5、公司对用户抄表时因遇到水表发生故障无法计量时(指水表失灵、停走、指针脱落、表壳漏水等)可以用以下之一办法收费;

1)按上月用水量计量收费

2)按上三个月用水量平均计量收费

3)按去年同期用水量计量收费

4)暂估用水量计量计费,待换表后照新表的该天水量推算,核定应收费,多退少补

6、水表因故障时未抄见时(水表因故障主要指室门闭、堆没、水没),公司先估计用水量开帐、收费。在抄见用水量时按实结算。如属用户造成堆、压、围情况而影响抄表,公司立即发出通知单,责成用户按期处理,如逾期不处理,所估计水量超过实际水量部分不予退还。

7、用户怀疑公司装用水表计量不准,可向水表检测站申请校验,检验费按物价部门核准,如校验结果过快(超过合格者)除退还校验费外,还应退还多收水费,计算期限最多不超过三个月;如校验结果符合规定,校验费不得退还;如校验结果属过慢时,公司退还校验费后按水表失灵处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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